· 1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
2020年2月中旬,某职业技术学院员工陈某某,通过某交友APP结识了境外人员“涵”。陈某某在明知“涵”是境外人员的情况下,为获取报酬,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,按照“涵”的要求,多次前往军港等军事基地,观察、搜集、拍摄涉军装备及部队位置等信息,并通过微信、坚果云、rocket. chat等软件发送给“涵”。陈某某先后收受“涵”通过微信、支付宝转账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以及鱼竿、卡西欧手表等财物。经密级鉴定,陈某某发送给“涵”的图片涉及一项机密级军事秘密、两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和两项内部事项。陈某某因犯为境外刺探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剥夺政治权利两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。
案例启示
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危害网络安全,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宣扬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传播暴力、淫秽色情信息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,以及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。
· 2 朋友圈造谣传谣
张某,某市某局副局长,中共党员。一个星期六的午后,在家休息的张某闲来无事,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。其间,他看到一篇关于“一国两制”的文章,觉得“甚好”,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,并罔定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。由于张某社会关系广、朋友杂,微信朋友圈人数众多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,传播甚广,造成恶劣影响。某市纪委给予张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并建议免去其副局长职务。
案例启示
所谓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是指通过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对中央大政方针不负责任地胡乱发表意见、批评指责,甚至诋毁歪曲等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。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,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“七个有之”问题,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、妄议中央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,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,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,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。案例中的张某及吴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,被广泛转发,造成了恶劣影响,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,应当受到严肃处理。
· 3 网购敏感物件
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,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、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,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、GPS跟踪定位器、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,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,以“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”提起公诉。
案例启示
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: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。第三十二条: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,以及非法持有、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,可以依法对其人身、物品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;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以及非法持有、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。